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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为了索要 2 万元的债务,广州五名男子限制了欠款人的人身自由,并造成对方坠楼死亡。经法院判决,该五名男子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不等。 据了解,事发时,该五名男子年龄均不大,最小的仅 20 岁,最大的才 29 岁。2017 年 12 月 14 日 15 时许,被告人陈某、黄某得为向被害人潘某索取债务,由陈某纠集被告人黄某强、何某、温某三人将潘某带至增城区荔城街某一办公室内。 随后,陈某、黄某得在办公室内间限制潘某的人身自由并胁迫其清偿 2 万元债务,其他三人负责在办公室外协助看管被害人。当日 22 时许,上述将潘某带到潘某家中,向潘某的家属催债未果,又将潘某带回上述办公室继续拘禁。 第二天 22 时 30 分许,五人再次带潘某回到潘某家中催债未果,随后潘某上到该楼房天台打电话求助,后五名被告人在天台找到潘某,想将他再次带回办公室拘禁。 在这一过程中,潘某从 6 楼与 5 楼间平台窗口跳楼坠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符合高坠致多脏器破裂大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2017 年 12 月 16 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同案犯黄某得,剩余三人也很快被抓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得、温某、黄某强、何某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温某、黄某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得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增城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黄某得有期徒刑九年;温某、黄某强、何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五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其中陈某上诉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他只是想讨回其合法债务,没有伤害被害人之意。且被害人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于被害人跳楼行为,他不能预见后果,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广州中院经查,被害人欠款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证实确实存在。在被害人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向其追讨合法债务,但追讨合法债务亦应循合法途径解决。故上诉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存在过错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非法拘禁本身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而导致被害人跳楼身亡加重结果的发生,正是基于非法拘禁本身造成被害人在精神上、肉体上的压力所致,因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即使被害人因无法忍受压力自身所致的重伤、死亡结果亦应由犯罪者承担。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同样不予采纳。 最终,广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