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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头脑下对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的新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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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08: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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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头脑下对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的新思索
作者:张士军七台河市人民查察院刑事实行查察处副处长
产业刑实行查察是刑事实行查察工作的紧张构成部门。“互联网+”是以互联网为底子办法,将互联网的创新结果与经济社会各范畴深度融合的新理念新模式。将“互联网+”理念模式有用运用到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中,想必空间无穷、本领无穷、作用无穷。本文拟从“互联网+”头脑角度,对“互联网+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睁开一些思索。
一、“互联网+”的配景与形势概要
互联网作为一种毗连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巨大、便捷、有用的载体,已成为当前无论是国际来往、国家管理,照旧社会民生、经济生存不可或缺的工具。越来越多的实践证实,互联网与任何事物的“+”,将给“+”后的事物带来更想要、更快速、更正确的效果。
(一)“互联网+”作为高科技产物有其自然上风。一是大数据资源上风,通过“互联网+”,我们“量化统统”,当笔墨酿成数据、当方位酿成数据、当沟通酿成数据、凡间万物数据化。[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肯尼思·库克耶著,盛杨燕、周涛译:《大数据期间》,浙江人民出书社2013年版,第105-126页。]这便成为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信息资源。二是头脑理念创新上风,“互联网+”自己既是人的头脑理念创新的产物,反过来又从更深条理推动了人的头脑理念的不中断创新,人们有富足来由信赖,“互联网+”简直可以无穷大,更多的未知等候人们去发现和发掘。三是社会运行厘革上风,这种上风表现在政治、社会、经济、生存的方方面面,无论从横向照旧从纵向,无论从单一事件内部的模块之间照旧从诸多事件的相互之间,纵然有“有形的墙”,也都通过“互联网+”,将隔断买通,使共享成为常态。
(二)“互联网+”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有其紧张职位。一是顶层计划的完成,《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举措的引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发布,标记着“互联网+”已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一。二是国家管理中的运用,电子政务、网上信息平台发布、网上服务、当局各部分自身办公管理体系运行等都说明白互联网与政务工作的高度融合。三是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新动能”,由“互联网+”衍生出来的新产物、新业务、新范畴,不但改变和更新了社会的运行方式,而且改变和更新着经济发展的布局、频率和方向。
(三)“互联网+”作为最高检力推新模式有其广阔天地。一是熟悉上的融入,查察构造对“互联网+”的态度是顺势而为,以开放包涵的姿态,与互联网自动融入、自动互动、相向而行。[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期间的查察工作“+”法》,载《中国法律批评》2015年第3期。]二是业务上的融入,查察构造积极依托互联网技能,应用天下查察构造同一业务应用体系和案件信息公开体系,实现网上办公办案,“互联网+”已成为查察业务工作“离不开的帮忙”。三是创新上的融入,曹建明查察长提出了“要做好互联网期间的查察工作‘+’法”,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探索构建“互联网+查察工作”的模式,器重大数据底子办法建立,把电子检务工程建立成“聪明检务工程”,探索研发“查察构造电子证据云平台”,推动查察业务流程再造,大幅度提拔大数据应用本领。
二、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的“实际短板”与“末了一公里”
产业刑实行查察不停是查察构造推行刑事实行查察职责的单薄环节,只管近几年随着刑罚实行制度的美满和刑事实行查察工作的发展,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渐渐受到器重,也取得肯定进步,但实际中存在的诸多“短板”和“末了一公里”。仍然不可忽视,重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泉源方面。《刑法》中有一半左右的罪名含罚金或充公产业等刑罚,加上现实审判中充公违法所得、退赔、处理赃款赃物等刑事涉产业部门环境,据此推算,产业刑实行查察以致整个刑事产业判罚实行查察的案源应该呈“溢出”状态,但实际恰好相反,刑事实行查察部分经常碰到“无米下锅”的环境。详细情况有:一是罪犯交付实行时,刑事实行查察部分无法获取可以或许反映有关产业刑实行的书面质料,法院也不会自动提供;二是罪犯刑罚变动实行时,刑事实行查察部分仅能获取罪犯或其眷属帮助自动推行产业刑的以罚没款收据为重要情势的书面质料,而对于法院在实行产业刑方面是否存在不作为以及罪犯是否有推行本领而不自动推行等环境则把握信息不敷;三是产业刑发生变动时,刑法规定因罪犯确有困难的可由法院裁定予以减免或延缴,只管现实工作中这种环境很少发生,但假如碰到此类环境,刑事实行查察部分无法获取相干信息;四是产业刑独立实用时,刑事实行查察部分无从获取是否实行的信息。
(二)工作头脑方面。由于恒久派驻在羁系场合,侧重于对羁系运动、罪犯自由刑实行的监视,再加上已往监所查察工作的定位毛病,肯定水平上造成了刑事实行查察职员工作头脑方面的滞后与摆脱,表现在:一是对产业刑实行查察熟悉不敷,以为监所查察只管“大墙内的事”,产业刑是“大墙外的事”,是法院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能越界“管法院的事”;二是自动开展工作意识不强,恒久以来,罪犯交付实行之后,牢狱只负责教诲改造,不负责也从不关心产业刑,罪犯产业刑推行优劣也与其弛刑、假释无关,法院也从未自动作为实行产业刑,而查察构造既非自由刑实行主体,也非产业刑实行主体,既无案源,又无本领,以是对产业刑实行更加不闻不问;三是与实行构造的共赢意识不强,以为产业刑实行查察是“挑法院的刺儿”,会引起法院反感,而现实上,开展产业刑实行查察,确保附有产业刑内容的见效讯断得到严酷实行,是审判构造和查察构造的共同目的和责任,对于这个角度的熟悉不敷清楚。
(三)执法依据方面。开展监视执法运动须有明白的法律法规授权,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美满,带来的是详细工作在实际推进中的“左支右绌”,乃至还大概导致成为“鸡肋”,产业刑实行查察便是这种情况。一是法律层面,《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实行监视的条款“少之又少”,仅有4条,此中第265条是对刑罚实行监视的原则性规定,即“人民查察院对实行构造刑罚的运动是否正当实验监视。假如发现有违法的环境,应当关照实行构造改正”,第262条、第263条对自由刑变动实行监视有略微详细的规定,而对产业刑实行监视却“只字未提”。二是司法表明层面,《人民查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8条对产业刑实行监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明白了产业刑实行监视的范围及违法情况,监视本领为“提出改正意见”,至于怎样提出则无规定。三是其他层面,现在未查询到有相干规定。
(四)详细方法方面。缺少“尚方宝剑”和执法依据,产业刑实行监视在刑事实行查察工作实践中仅能处在“副角”或“绿叶”职位,工作方法情势单一且力度不敷也就不敷为奇。一是发现线索的渠道较少,工作中每每是在开展刑罚变动实行同步查察时,通过刑罚实行构造提请弛刑假释发起书中阐明产业刑实行环境以及罪犯本人自动提供产业线索,才气从中找到数目极低的可查线索,缺少完备体系、通例性的信息获取渠道。二是观察取证的本领较少,实践中对于发现有代价的可查线索,一样平常是通过向被实行人即罪犯本人观察、向实行法院调档、向原判法官相识等方式完成取证,缺少准确性水平较高的信息化本领。三是改正本领单薄,对于在产业刑实行中发现实行主体违法或不妥的情况时,仅能以向实行主体制发查察发起书、改正违法关照书或公函的情势表明查察构造的监视意见,缺少相应的步伐性制约监视本领。
(五)监视结果方面。重要表现在针对产业刑实行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提出改正意见后,实行主体是否予以共同、担当、改正以及复兴。实践来看,监视结果难尽如人意,体现为:一是不剖析,有些法院对于产业刑实行查察的观察取证不欢迎、寄发文书“石沉大海”,乃至对于查察职员的工作给予责怪;二是不担当,有些法院对于产业刑实行查察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改正意见,明白作出不担当的回应,而不担当的缘故原由也是“五花八门”;三是不作为,有些法院在吸收到改正类查察文书后,将文书“束之高阁”,只管偶然也声称尽快努力去实行而现实没有任何跟进动作;四是不复兴,有些法院在收到书面改正意见后,即便完成产业刑的实行或相干违法违规举动的改正,但不向查察构造出具任何书面复兴。
三、“互联网+”对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的代价与启示
互联网一边将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生存等多种别、多条理的资源以大数据的情势网络、储存起来,一边又通过网“+”的情势,以各类平台为载体,将人与人、物与物、人与物毗连在一起,形成主体多样、资源多样、情势多样的社会运行模式。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因其涉及要素同样是人、事、物,假如能有用借势“互联网+”,必将对自身工作带来根天性厘革。从以下角度可以感知“互联网+”带来的代价与启示。
(一)“供给”角度。互联网自己就是最大的数据库,因此从供给角度看,互联网天然成为最大的信息供给者和输出方。产业刑实行查察主要办理的就是信息泉源题目,范围可以从附加罚金和充公产业相干信息,扩展到包罗附带民事补偿、退赔退赃、收缴充公等与产业有关的全部刑事讯断信息、实行主体信息、被实行人信息、与所涉产业相干的企业、单元、个人信息,在当今大数据期间,这些信息根本上会以某种情势或某种方式储存在互联网上,成为与产业刑实行工作有关的大数据,进而成为产业刑实行查察的最大信息源。
(二)“融合”角度。融合是“互联网+”的应有之意和自然属性,它不光能将互联网直接运用到某种详细业务中,而且还能通过科技本领将差别的详细业务嫁接到一起。“互联网+产业刑实行查察”正是高科技与详细业务的融合,在此底子上再将查察工作与实行工作等详细业务举行有机融合,必将能架构出一种全新、全面、全方位的产业刑实行监视的司法运行机制,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对产业刑实行查察的意义更加显着和突出。
(三)“共享”角度。“共享”是互联网的又一绝对意义上的标签,其“共享”代价同样带有自然性。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期间,单独的数据或信息对于数据收罗方来说是一种对网络、对他人的“供给”,各种各样数据的差别收罗方相互之间的“供给”便成为“互联网+”模式下的“共享”。把这种新理念和创新科技运用到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中,围绕产业刑实行这一共同目的,既能从大数据的共享中得到我们想要的有用数据,同时又能将本身作为供给方的数据让别人共享,这是我们思索的又一个角度。
(四)“分工”角度。互联网看似一个拥有无穷资源的空间,但这些资源并不是互联网自己所自带的,其背后现实上是每一个活生生的实际终端,共同的故里必要共同的维护,这就必要到场互联网的每一个终端都应负担一种分工,以差别的脚色分工共同维系并推动着“互联网+”这个共同的故里。详细到产业刑实行,“互联网+”意义上的分工应更多表现为各个主体在信息化条件下围绕共同的使命怎样更加科学、公道的分工,以期到达共同目的。
(五)“防范”角度。互联网、大数据在提供更多有效之物和便利之处的同时,也有它的负面影响和不良作用,人们的安全、隐私、机密等代价会受到威胁或粉碎,固然这应归罪于互联网背后的无法穷尽的终端,这就提示我们,在拥抱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时间,要时候让防范意识伴随左右,防范是为了更好地使用。“互联网+”配景下的产业刑实行查察不可制止地要在无穷无尽的互联网上与其他与之关联的人、事、物做“正面比武”,防范各种风险天然不可少。
(六)“留痕”角度。互联网以其步伐化、数字化的运行原理无疑让其自身具备了超强的“留痕”功能,用数据记载动作、固定动作、留存动作,且这种假造化的记载、固定和留存显然比实物性的保存更有上风。表现在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中,对实行主体、被实行人以及相干主体在互联网上所留“陈迹”的查询和跟踪,自己就是实行监视工作的一种方法,同时实行监视工作自己在互联网上也会留下完备的“陈迹”,而这些“陈迹”,在某种水平上成为了阳光司法的“一道闪亮光束”。
四、“互联网+”头脑下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的拓展与探索
“互联网+”和大数据期间的到来,给人的认知布局和社会的运行布局带来了巨大的颠覆性影响,使诸多不大概成为大概,使诸多大概成为实际。随着“互联网+查察工作”模式的加速构建和日益美满,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时机。对于怎样将互联网和大数据全面临接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笔者偏重围绕数据信息这一中央点,围绕三个重要环节,举行开放式的头脑创新与路径探索。
(一)数据信息收罗获取环节。针对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中较为广泛的无法把握实行信息的状态,“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为补充这一单薄环节提供了最有利和最有力的技能保障,互联网应成为获取监视信息的主渠道。这里重要关注三个信息源:一是应重要受监视的对象即实行主体人民法院所把握信息。无论是产业刑、刑事涉产业实行照旧民事实行,法院都是法律明白的实行构造,作为实行主体,法院收罗、把握、汇总的实行信息量也最大。当前从法院体系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开通了具有案件管理、网络查控、信息公开、名誉惩戒等功能的实行指挥体系。[唐荣刚、康邓承:《大数据实行的机会、挑衅与应对》,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日第8版。]同时将被实行人信息、天下法院失信被实行人名单、实行案件流程信息、实行裁判文书四项公开信息同一纳入中国实行信息公开网。[ 《【数说法院】网络实行查控:让“老赖”无处遁形》,载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2016年3月6日。
]只管这些大数据重要服务于民事实行,法院作为实行构造要维护民事一样平常债权人、胜诉方的正当权益,维护民事讯断的公信力和权势巨子性,但产业刑实行同样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法院作为实行构造同样要维护国家作为产业刑债权人以及相干单元或个人作为刑事涉产业部门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以此维护刑事讯断的公信力和权势巨子性,因此刑事讯断的涉产业实行信息理应也应纳入实行指挥体系和实行信息公开网。对于涉及刑事实行的信息,法院应向查察构造提供链接端口或检法两家架设专线予以保障信息的共享。二是需帮忙共同产业刑实行的相干单元所把握信息。围绕着“产业”和“人”两个关键要素,这里的相干单元则重要是涉及被实行人动产和不动产举行登记、管理、处分的金融、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分,以及对被实行人身份包罗个人婚姻、支属关系、企业注册变动信息举行受理、管理、证实的民政、公证、工商等部分,对于这些部分所把握的信息,可根据持有方差别,按行业区分,由最高人民查察院与相干行业的最高机构或总部举行“总对总”的对接,从高至下渐渐实现“点对点”的对接。三是查察构造内部的公诉部分所把握信息。公诉部分作为刑事案件的告状方,对于被告人的产业状态应把握较多信息,尤其是对于提请法庭判处产业刑以及根据案情有大概判处产业刑的案件,对犯罪怀疑人、被告人的产业状态举行核实把握应作为检察告状的紧张部门,一旦所告状的案件颠末讯断并见效,公诉部分应向负担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的刑事实行查察部分提供相干信息,这种信息共享可以通过查察业务体系中的权限设置或模块计划来实现。
(二)数据信息分析研判环节。“互联网+”形成的海量数据仅仅是提供一种线索、思绪或大概性,它并不能照搬式地发挥作用,而是必要信息收罗者、利用者根据差别时空和差别变乱的详细要求,举行对症下药地研究、分析、判定,履历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化繁为简、化整为零”的过程。在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中,对获取信息的研判,重要涉及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时效性、实用性题目。假如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对其他单一机构提供的单一信息举行核实,或多个机构提供的单一信息或多项信息对举行横向和纵向的直接比对,在此底子上也能得出根本正确的结论,好比通过在法院实行信息网上的直接查询,假如发现见效讯断的产业刑在实行限期内未予以实行,再通过银行、房地产生意业务中央等提供的有关信息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产业,则根本可以认定实行主体大概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这种将他方提供的信息直接拿来利用固然可以,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监视构造,查察构造更应从自身职位和职能出发,研发一套符合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特点的独立的信息体系,创建由见效讯断、产业状态、实行构造、被实行人、实行相干人、实行相干机构等子模块构成的产业刑实行查察总模块,并分别在子模块中根据相干因素的特点,通过内部的信息关联,使之具备一种预警提示功能,如许就使得一方面将其他机构提供的信息变化为符合查察工作之需的信息,进一步美满产业刑实行查察以致刑事实行查察信息库,另一方面也为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的要点提示、节点提示、工作留痕、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自我监视提供有用平台。研发一套完备而实用的产业刑实行查察信息体系,在信息研判环节应重点思索怎样确定要素因子、评判尺度、分析方法、关联变量等方面。
(三)数据信息利用应用环节。“互联网+”获取和积聚的大数据不但仅是数据自己的储存和置放,更紧张的是对它的有用应用,让它发挥作用。产业刑实行查察作为查察构造对实行工作举行的一种法定监视,被监视对象重要是法院,法院的实行工作同样是一种依法开展的司法运动。用一种司法运动来监视另一种司法运动的正当性,对前者即监视者的司法运动,证据要求和证实尺度应更高、更严、更全面,释法说理应更缜密、严谨,这是监视工作的应有之义。因此,在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中,要使大数据对监视工作的有用作用发挥出来,就必要对大数据应用于实践的过程举行审慎、精密和科学的把握,这也是磨练查察大数据运用极为关键的一环。一是夸大对终极大概利用信息的线下核实。在前期对数据信息分析研判的底子上,渐渐缩小可用信息范围,对于此中发现违法线索拟正式提出改正意见的情况,要对所依据的信息自己及信息泉源通过线下工作举行反复核实,如上门走访相干单元、让相干单元出具书面证实等,以线下现实情况来证实线上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确保拟接纳信息的唯一和精准,具备应有的证实力和说服力。二是夸大对本身收罗信息的反馈互助。监视自己不是目标,监视和被监视的终极目标都是被监视事项的顺遂完成,只管脚色差别,但殊途同归,被监视方和监视方都应发挥协力,在这种环境下,就涉及到监视方自身收罗的信息对被监视事项的作用,特殊是在产业刑实行查察中,对于刑事实行查察部分收罗的罪犯狱内信息以及相干线索,则可向实行构造反馈,须要时举行两边或多方互助,共同促成产业刑实行到位。三是夸大对确认违法情况的监视改正。查察发起书和改正违法关照书是代表查察构造推行监视职能的正式司法文书,向有关单元制发此两类文书意味着严酷意义上的法律监视,因此一旦确认实行主体存在违法情况,一方面要向实行主体制发正式司法文书,另一方面要在信息体系内通过端口或平台的渠道在肯定范围内公开司法文书,以表现查察监视执法的公开透明。四是夸大对纠违后实行环境的跟踪跟进。纠违要通过产业刑实行完毕来表现其结果和作用,因此改正类的司法文书向法院制发后,产业刑实行查察工作并没有竣事,而是应适时跟踪跟进法院是否担当改正意见、实时开展纠错工作,通过网络工作平台的应用,创建法院和查察院相干工作的网上衔接体系,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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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2期

编辑:姜洪涛
筹谋:李健玮
考核:蒋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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